律师普法|“父债子偿”一定要替父还钱吗?不一定!

导读:“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老祖宗给我们留下的俗语,其本质是欠债还钱是天道所允许,所要求的自然真理。但任何词汇都会经过时代的变迁赋予其新的内涵。那么,在现代社会中“欠债还钱”还一如既往的是自然真理吗?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老祖宗给我们留下的俗语,其本质是欠债还钱是天道所允许,所要求的自然真理。但任何词汇都会经过时代的变迁赋予其新的内涵。那么,在现代社会中“欠债还钱”还一如既往的是自然真理吗?

  现实情况比较复杂,如果遇到债务人意外死亡的情况时,就不一定了。

  如果债务人死亡,债务可以归于消灭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的消灭,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

  这样的法律事实主要有5种,即债的履行、提存、抵销、免除和混同。同时,债权人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就会失去胜诉权,导致债权债务名存实亡。此外,债务人死亡且无遗产也会导致债务的消灭,或者债务人死亡后遗产无人继承,债的转移是以继承遗产为前提,如果不继承遗产,也就不存在还款义务。

  所以,“欠债还钱”在当代的法律规制下不一定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搭配词汇是“父债子偿”。父亲欠下的债务,无论如何都要孩子替其偿还。那么,在当今以法律为基础的现代法治社会中,“父债子偿”符合法律规定吗?

:“继承人继承遗产负有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继承人实际获得的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1)按照现代的法学理论,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与其子无关。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2)按照情法通融的角度,继承法还规定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而法律所指的继承人不仅仅是子女,还包括了其他继承人。对于大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等特殊债务,法律还有一些以家庭共同财产偿还的特殊规定。

  (3)故结合情理与法理,“父债子偿”一方面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

  若是债务人的儿子继承了债务人的遗产,那么债务人也同时继承了债务人留下的债务,因此,那么债务人的儿子理应替父亲偿债,也就是常说的“父债子偿”。但值得注意的是,债务人的儿子偿还债务时是以“遗产价值”为限,也就是说债务不是无限的。这个情况下,“父债子偿”是符合法律的。

  比如,债务人的儿子继承了100万的遗产,但其父亲欠了150万的债款,那么其儿子只需偿还100万的贷款。剩下的50万元并不一定需要还。但是,若其儿子主张愿意还,那么也是没有问题的。

  倘若债务人的儿子不愿意继承这笔遗产。那么,债务人所欠下的债务不应该由其儿子偿还,也就是在此种情况下,“父债子偿”是不符合法律的。

  比如,债务人留下了100万的遗产与150万的债款,如果债务人的儿子放弃了继承,则对150万的债款不承担偿还责任。

  除此之外,总结了三种儿子应当代替父亲偿还债务的情况:

  (1)接受了父亲的赠与,造成父亲的债务不能偿还,不论这种赠于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都要替父偿还债务。

  (2)从父亲那里继承了遗产,在接受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

  (3)父亲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别是用于孩子的生活,而孩子又是与父亲一起生活的。

  综上所述,“父债子偿”在当代法律下也不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果父亲欠下的债款巨大,可以选择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进而不用偿还该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