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70万给女儿女婿买房钱要不回? 法院判决:借款!
【基本案情】
余某莎、黄某婚后打算购房,2013年3月9日,余某莎的母亲毛某,在女儿和女婿购房的开发商处刷卡8万元作为购房定金。随后,毛某又通过向银行贷款等方式陆续给了女婿黄某62万元,后黄某将这笔钱用于购房。购房后,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
2016年,余某莎、黄某夫妻俩诉讼离婚,毛某和丈夫余某遂向女婿黄某和女儿余某莎主张70万元的借款。在余某、毛某的要求下,女儿余某莎向他们出具了《借条》,载明余某莎、黄某现向毛某、余某借款柒拾万元,用于购买成都南城都汇4期房屋。落款为:“借款人:余某莎2013年3月6日”。余某、毛某解释称,原本有一张借条但后来遗失了,这张借条是补作的。
但黄某认为这笔钱系赠与。双方争执不下,余某、,请求对方还款。
庭审中,原告称,想到被告是自己女儿、女婿,就将钱借给了被告用于买房,但被告在后来对其态度恶劣。2016年9月,黄某殴打了岳母毛某导致她入院治疗。
而女婿黄某作为被告则辩称,对于收到二原告的7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没有异议,但原、被告之间从未有借贷关系。原告起诉的真实目的是为了与被告余某莎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余某莎则认同原告的说法,认为这笔钱系借款。
此外,出人意料的是,原告还出具了女婿黄某的父亲黄某康出具的《证明》,载明其儿子、媳妇因购买房屋于2013年3月向毛某、余某借款柒拾万元整。,黄某康解释,这份《证明》确实是他写的。“我对儿媳妇很认可,但儿子对我们双方老人都很不好,媳妇比较讲理,因此她让我写这个我就写了,儿子对媳妇的爸妈不好,人家当时给了钱给我儿子媳妇买房子,我认为儿子作为男子汉,借的钱应该还”。黄某康还表示,自己不记得当时是否有书面的借款协议,但知道房子是二原告出钱购买的。
,判决被告黄某、余某莎偿还原告余某、毛某借款本金70万元。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维持原判。黄某不服二审判决,,四川高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
【案件分析】
,考虑到被告余某莎与二原告之间的亲属关系及二被告处于处理离婚纠纷过程中,仅凭被告余莉莎个人出具的《借条》及其陈述显然不足以得出涉案款项系借款的结论。但二原告出示的被告黄某父亲黄某康出具的《证明》经核实确系黄某康本人书写,能够证明款项发生之时及之后,二原告并没有向二被告表示其支付的70万元系赠与。
在法律意义上,父母没有义务出资给子女买房,因为子女成家立业生子之时已经不属于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阶段,恰恰相反,此时的子女应当向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而以近段时间的房价而言,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的资助往往都是几十万元,这可能是他们一辈子的心血。在本案中,原告毛某更是通过先行向银行贷款取得绝大部分款项后再行支付给二被告,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提供购房款的行为更多的带有暂时资助的性质,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不代表即为无偿的赠与。在无明确证据证明原告系基于赠与向二被告支付相应款项的情形下,综合款项的支付过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关证据,本案款项的支付应为借款而非赠与。
【观点争议】
对于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未明确出资性质时,应如何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赠与,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借款。
一、认定为赠与的观点
首先,应当推定为赠与,因为父母给子女出资,相当于对子女家庭的祝福、帮助。在推定为赠与的情况下,父母应该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笔钱是借款性质,如果不能完成举证,就只能视为赠与。可以列举的证据不一定是借条,还可以是转账时的备注。
其次,很多纠纷发生后,出资父母会让自己的子女事后补一张借条,按道理来讲只有这种补写的借条的话是不能认定存在借贷关系的,因为父母和子女之间有严重的利害关系,这种补写的借条需要有其他证据来作证其真实性。
再次,法官对这笔钱的价值判断的十分重要,究竟是去保护父母财产?还是严格根据证据来认定这笔款项的性质?这需要做出平衡。
最后,应如何避免此类纠纷?父母全额出资然后将房屋写到自己孩子一个人名下是最有保障的办法。但现实中很可能没法实现这一步,那么父母可以公证赠与,或者至少用书面明确表示这是赠与还是借款,赠与的话又是赠与给谁。
虽然有时碍于情面确实不方便让对方写借据,但父母完全可以让自己子女写借条,而无须告诉对方,因为只要这笔钱是用于买房、夫妻共同生活,就不需要夫妻双方知情同意,不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二、认定为借款的观点
首先,父母和子女都是独立的个体,财产是个人所有。在这类案件中,对于这笔钱是怎么取得的,双方都有举证责任,主张是赠与的一方也要举证证明这笔钱是赠与的,而且不能只用中国文化传统观念当证据。
其次,假如双方举出的证据都不充分,那这笔钱该如何认定?,如果是子女主动提出买房差钱,即使父母碍于情面没有明说是借或者送,这笔钱是借款的可能性还是更大,而如果是父母先主动提出要给子女,那么赠与的可能性就比较高。
最后,从某种意义上讲,取得钱的一方的举证责任甚至更大。父母拿不出借条并不意味着这笔钱就不是借的,按照常理,我的钱到你那里去,只要我不说是送的,性质上一般就是借的,家庭关系并不足以导致这种情况发生变化,法律上应该遵从同一种标准,否则就会造成混乱。
综上所述,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未明确出资性质的纠纷。不应该用一刀切的方法,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该类案件的关键依然是证据收集的问题。在法律上有“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的证明标准”的说法,故类案件涉及亲情与法律,千万不能怕生疏和麻烦,如果有需要一定要立借款合同或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