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能否拍卖担保人夫妻共同财产?
方某某与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某二级伤残,,张某某自愿为方某某上述赔偿款担保。判决生效后,方某某未自动履行,陈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某某夫妇共有共有房产一套,。
提问:能否对查封的担保人张某某夫妇共有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律师解答】
该房产析产之前不能拍卖,析产之后则能进行评估拍卖。理由如下:
一、
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保证人应以其个人信用、财产条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张某某自愿为方某某提供担保,方某某无力赔偿,作为保证人,张某某就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来承担担保责任。《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
二、析产诉讼先行
依据最高法《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第3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因此,,,在析产诉讼期间,中止执行。
三、房产份额没约定视为双方等份共有
依据最高法《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方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在张某某夫妇对房产份额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等份共有。
综上所述,对查封的张某某夫妇共有共有的房产,,,再对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析产诉讼期间,中止执行。否则不能拍卖该查封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