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前的陪嫁汽车 登记在男方名下 如今离婚该汽车归谁?

导读:争议汽车应属黄某婚前财产。黄某父亲为其女儿结婚购买的车辆,在性质上属于陪嫁物,婚前陪嫁财产应属婚前财产。

  黄某与李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在2016年1月登记结婚。婚前,黄某的父亲给付黄某30万元购买了一部新车,婚后,因黄某不会开车,便将车辆登记在李某名下,婚后,双方未实际共同生活,不久,就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但俩人对上述车辆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提问:黄某父亲婚前赠与的汽车,登记在李某名下,该车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律师解答】

  争议汽车应属黄某婚前财产。黄某父亲为其女儿结婚购买的车辆,在性质上属于陪嫁物,婚前陪嫁财产应属婚前财产。

  一、《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机动车登记并非设权登记,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并非一定是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车辆登记人和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当车辆登记人和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以实际出资作为确认车辆所有权的依据。

  本案中,该车辆是婚前黄某父亲出资为女儿购买的,该车虽登记在李某名下,但李某并不因此而当然的享有该车辆的所有权。

  二、将车辆登记在李某名下也不构成赠与。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其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或口头合同及其他形式来完成。其不仅要求有赠与行为,还需要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黄某父亲为其女儿黄某结婚出钱购车,并没有将该车辆赠与给李某的意思表示,故该车辆并非对李某的赠与,而是黄某父亲赠与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