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一市民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获刑

发布时间:2019-08-22 17:38:15


  近日,二审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被告人陈某因拒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赔偿责任,一审被判处两年;陈某上诉后,全部履行其所欠的赔偿款,,缓刑三年。

  2006年9月15日,陈某驾驶朋友闫某的汽车在冠县发生交通事故,与驾驶三轮摩托车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重伤,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07年8月16日,,但被告人陈某未按调解书上确定的时间履行赔偿义务。

  2008年11月10日,。,被告人陈某有执行能力,却故意逃避责任,造成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2010年12月10日,陈某在淄博市张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据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减轻处罚。二审期间,陈某表示愿意全部履行所欠的赔偿款,。

,,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期间,陈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其交通事故案的全部赔偿款及相关费用全部到位。视陈某在二审期间的悔罪态度,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