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医院为"非法行医"埋单

发布时间:2020-12-29 22:47:15


  到医院看病,没想到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越看越重,一调查才发现就诊医生并不具备执业资格,王先生一气之下将本市一家医院告上法庭。

  日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审理后认为,医生不具执业资格属非法行医,医院对病人的损害后果应承担全责,判决医院赔偿王先生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7万余元。

  疾病越看越重

  去年4月24日,王先生因腰部疼痛,经当地卫生院介绍到一家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肾积水伴结石,左输尿管结石。当晚,该院给王先生做体外冲击波碎石手术。手术持续15分钟左右,因王先生感觉非常疼痛而停止手术,医生通知他第二天早晨再次做手术。

  次日早晨,王先生到该院再次做手术,手术持续30分钟左右,术后,王先生配了中药、输液的药水回家,共花费医疗费1718元。

  回家后,王先生腰部疼痛加剧,卧床不起,两次到该医院就诊,但医生告知这是正常反应。同年4月至6月,王先生分别到市区三家医院就诊,发现病情加重。王先生后到初诊医院交涉,。

  经司法鉴定,王先生因腰部疼痛就医,经体外冲击波手术,术后致左肾包膜下血肿,但尚未达伤残等级,酌情给予治疗休息300日、营养90日、护理9日。

  医患对簿公堂

  法庭上,王先生认为,医院方治疗不当,术前检查无B超报告,其行为与自己的病情加重、肾脏受损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要求医院方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8万余元,并对院方两位医生的执业资格提出异议。

  医院方则辩称,其所实施的医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过错。王先生的肾结石不是医疗行为引发的,在实施医疗行为前已告知王先生手术可能存在并发症。

  针对两位“医师”的执业资格问题,,并应其要求,指定举证期限为一个月。但直至第三次庭审时,医院仍未提供该两位“医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在审理期间,经医院方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医学会以医院方未能提供相关执业许可证为由,不予受理鉴定。

  医院全额赔偿

,不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及执业医师在非执业地点行医,其主体不受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调整,属于非法行医。合法的医疗行为中,医疗机构应执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治医师执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二者缺一不可。医院方在举证期间内未能提供给王先生具体实施医疗行为的两名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不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及执业医师在非执业地点行医,其主体不受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调整,属于非法行医,因此医院对王先生的医疗行为属于非法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由医院方对王先生的合理经济损失进行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