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调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
发布时间:2020-03-10 09:16:15
做好事顺便捎带一名熟识的乘客,岂料车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爆胎,导致该乘客身受重伤。事后该乘客将车辆拥有单位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巨额索赔。近日,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告单位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22万元(含先期垫付的8万元在内)。
1999年7月18日傍晚,时年29岁的江苏省交通厅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宁高收费站收费员张女士,顺便搭乘与机场有业务关系的某银行的一辆面包车欲返城。当车子沿高速公路快速返回途中,面包车左右轮突然爆胎,造成一死三伤的恶性交通事情。张女士在此次事故中身受重伤。该起事故经禄口机场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认定:车辆驾驶员及乘客均无违章行为,属不可抗拒的原因酿成事故,故交警部门不作处理。
张女士受伤后,在医院接受了长时间的住院治疗,被告在该起事故处理中先期支付原告医疗费8万元。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技术鉴定处鉴定,原告张女士头面部操作属四级伤残,皮肤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
,先后经过二次庭审、一次质证,在查明有关事实的前提下,经审理认为:此次事故纠纷属“好意搭乘酿成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类似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事故,虽然被告没有酿成事故的过错责任,但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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