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美容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17 21:10:15


  非法行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这样的情况很容易造成医疗事故的发生。一般非法行医的环境都是恶劣的,医疗器材也是不完善的。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非法行医罪美容案例分析。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非法行医罪美容案例分析:

  一、接报:

  2017年5月18日上午10:50接到电话举报,反映平湖钟埭街道步行街某美容店有人正在接受输液治疗。

  二、现场情况:

  卫生监督员接到举报电话后20分钟内紧急赶往现场处置。

  (一)美容店底楼,顾客陈某艳正在接受输液;

  (二)陈某艳声称在某正规医院配药,输液男医生已离开;

  (三)现场另有一蓝头发年轻女子陈某,悠闲地玩着手机,声称陪输液;

  (四)美容店老板A在二楼为顾客做美容;

  (五)输液瓶标签标示有“南光 安命活源注射液 综合氨基酸維他命醇電解質滴注液”,并标示有适应症和用法用量等,未标注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号。

  三、现场措施:

  (一)初步判断:药品为假药,涉刑案;

  (二)以接到举报例行调查为由,要求现场人员配合,缓解现场气氛;

  (三)拍摄现场照片,固定现场证据;

  (四)向顾客陈某艳了解情况,如实记录谎言,不揭穿,意在拖延时间;

  (六)向投诉举报人电话了解详情,得知蓝头发陈某和输液男医生是同伙;

  (七)将药品照片发给药监人员,证实为假药,可以出具假药鉴定报告。

  民警到达后,汇报,定性,,,方案:

  (一)控制蓝头发陈某的手机;

  (二)将蓝头发陈某、顾客陈某艳、美容店老板A带至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四、后续调查:

  (一)、寻找突破口:

  1、蓝头发陈某手机微信朋友圈内发有大量“微整形”宣传;

  2、蓝头发陈某手机内查见与顾客陈某艳的聊天信息,包括美白针讨价还价、约定注射时间、地点、微信转账记录等。

  3、向顾客陈某艳出示手机微信证据及其谎言笔录,告知其美白针真相及做伪证的厉害关系,顾客陈某艳后说出全部实情。

  (二)真相大白:美白针为蓝头发陈某所有,向顾客陈某艳兜售,并雇佣一男医生为其注射,共有药品8份,已注射1份,尚有7份未注射。

  1、蓝头发陈某手机中存有姓名为“医生”的电话号码及通话记录,通过手机号码查到医生姓名(郜某某)、住址(曹桥某小区),民警前往蹲守;

  2、蓝头发陈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雇佣郜某某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其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3、经查询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系统,郜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其行为违反《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平湖卫生计生部门对陈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案、郜某某非医师行医案分别立案调查。(初步判断:陈某涉嫌触犯销售假药罪,郜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

  五、进一步调查:

  (一)在美容店老板娘A的陪同下前往美容店取药,余下7份药品不翼而飞,美容店美容师(后经调查是老板娘B)被带回调查,“不知道”;

  (二)民警查找监控:治安监控记录药品转移全过程,一路查询,追踪到7份药品被转移的最终地点,美容店老板娘C和7份药品被带回;

  (南光 安命活源注射液 美白针)

  (三)向蓝头发陈某出示其微信聊天记录、顾客陈某艳笔录,当事人蓝头发陈某全盘交代;

  (四)晚上20:40左右,医生郜某某在其家中被抓获。

  六、刑案牵出行政案:

  卫生监督员和民警联合对郜某某曹桥某小区住房进行检查,查见大量常见病诊疗药品和器械。郜某某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郜某某非医师行医案(在其家中或出诊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进行立案调查。

  后经进一步调查查明,郜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自2013年起在其曹桥家中或出诊开展常见病诊疗,2016年曾出诊为蓝头发陈某治疗感冒,收费120元。

  七、假药鉴定:

  2017年5月19日平湖卫生计生部门向药监部门委托,药监部门当天出具假药认定报告。

  八、事实认定:

  (一)陈某:蓝头发陈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雇佣郜某某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其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为顾客陈某艳输液使用的药品经鉴定为假药,收费3200元,陈某的行为涉嫌触犯销售假药罪;

  (二)郜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其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为顾客陈某艳输液使用的药品经鉴定为假药,其行为涉嫌触犯非法行医罪;

  (三)郜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自2013年起在其曹桥家中或出诊开展常见病医师执业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九、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理:

,,行政案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刑事案:陈某涉嫌触犯销售假药罪,郜某某涉嫌触犯非法行医罪,;,对陈某、郜某某一并立案侦查(销售假药案);

  行政案:郜某某自2013年起在其曹桥家中或出诊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2017年6月6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药品器械、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案例分析:

。在医生逃离、唯一的顾客不肯说实情,当事人又旁若无事,案件似乎陷入困局。向投诉举报人确认当事人、向药监证实假药后,,刑侦手段及强制性措施的使用,如控制当事人手机,查询通话、聊天信息,以电话号码查询当事人的姓名、住址,控制犯罪嫌疑人,视频监控查询,蹲守、控制医生等,使案件得以顺利调查完结。,案件将会一筹莫展,前途未卜。

  (二)陈某销售假药罪的认定:

  1、《刑法》(2015修正版)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1)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2)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

  3、当事人陈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雇佣医生郜某某开展医疗美容,为顾客进行注射美白针,但其行为也属于:将美白针销售给顾客(售价3200元),并为顾客提供注射服务。销售的药品为注射剂假药,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其行为不仅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而且属于销售假药罪的从重情节。

  (三)郜某某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1、《刑法》(2015修正版)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并处罚金。

  2、《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7号)(修改后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3)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4、郜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使用注射剂假药进行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涉嫌触犯非法行医罪。

  (四)陈某涉嫌销售假药罪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有调查权限?向哪个部门移送?是否由卫生部门移送?

  1、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有调查权限?

  这是一起非法行医案件,同时又是一起假药销售案件。本案是卫生部门接到社会举报,前往现场时顾客正在接受输液,按照医疗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医疗美容既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需要取得医师资格。陈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雇佣郜某某开展医疗美容,郜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其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典型的非法行医,卫生行政部门当然有调查权限。

  如果投诉举报人向药监部门举报当事人销售假药,当事人陈某存在药品销售、使用假药行为,,药监部门当然也有调查权限。

  如果投诉举报人同时向两个部门投诉举报,两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调查药品销售行为和非法行医行为。

  2、向哪个部门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陈某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郜某某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必须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中陈某已涉嫌触犯刑事犯罪,药监部门已无管辖权,无需向药监部门移送;若销售药品尚未构成刑事犯罪,则应向有管辖权的药监部门移送。)

  3、由谁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当然由依法查处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

  本案中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非法行医案件过程中发现陈某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郜某某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移送主体不是监督所,也不是药监部门(谁调查谁移送)。

  (五)是否应对郜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郜某某2013年起在其曹桥街道住宅或出诊开展常见病诊疗,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2017年5月9日在钟埭街道美容店受雇为顾客陈某艳注射注射剂假药涉嫌刑事责任。所以行政机关应按其各自职责追究其不同时间段、不同地点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另外,郜某某既涉嫌非法行医罪,又涉嫌陈某销售假药罪的共犯,最终判决结果无法预知。若最终郜某某以陈某(涉嫌销售假药罪)的共犯处理,司法机关将无法处理当事人在曹桥的常见病诊疗行为,故卫生部门对郜某某在曹桥街道的常见病诊疗先行处理较为妥当。

  承办机构:平湖市卫生监督所

  承办人:马良国史江月任萍华春芬童国强

  综上所述,非法行医本是违法的行为,我们在向医院求助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医院,有合格的医疗器材和经验丰富的医生才能更好的解决健康问题。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