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法院调解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发布时间:2020-09-15 15:12:15


  近日,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1年2月28日下午17时许,该县象达乡的村民郭林余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载着其母亲杨贵兰行驶至龙陵县境内的黄南线K48+450米处时,与该乡另一村民梅宏光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郭林余当场死亡,乘车人杨贵兰受伤,杨贵兰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结果显示郭林余为饮酒后驾车、梅宏光为醉酒驾车,并且根据现场勘查情况,交警部门认定郭林余负主要责任,梅宏光负次要责任。郭林余的家属认为,梅宏光醉酒驾车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梅宏光必须负责赔偿。

,启动了交通事故诉调对接机制。。法官和主持调解的交警经过5个多小时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由梅宏光一次性赔偿给郭林余、杨贵兰的家属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2008.26元,定于2011年8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双方损坏的车辆自行维修。

  调解后,,请求确认其调解协议。,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经审查,,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遂作出司法确认决定书送达了当事人。至此,一起纠纷的诉调对接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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