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公司间对交强险责任的承担
发布时间:2019-08-09 21:41:15
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公司间对交强险责任的承担
上述情况,《交通安全法》和《强制保险条例》均无规定,目前,《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和《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仅限于责任限额范围。因此,我认为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宜确定各保险公司对各自应支付的保险赔偿金负连带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间宜承担按份责任,并根据责任限额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如果受害人的损失不超过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限额之和,则按各自的责任限额确定按份比例;如果受害人的损失超过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限额之和,各保险以责任限额承担责任。
【延伸阅读】
第三者责任险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
最新资讯
-
11-14 0
-
08-25 1
-
08-06 1
-
10-13 0
-
08-14 0
-
08-17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