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视野缺损、缺失,其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17 04:13:15
一级:
无。
——————————————————————————–
二级:
无。
——————————————————————————–
三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
四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
五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
六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
七级:
无。
——————————————————————————–
八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
九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
十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
本文内容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视野缺损、缺失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眼球缺失,其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参见本文。
交通事故中眼部受伤、视力受损,其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请参见本文。
因交通事故导致眼睛盲目,其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请参见本文。
由网交通事故栏目组整理、友情提供;未经书面许可,谢绝转载。
最新资讯
-
08-11 0
-
08-02 1
-
08-07 0
-
11-16 1
-
08-24 2
-
08-1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