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的伤残评定方式
发布时间:2019-08-25 03:39:15
导读: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在交警参与交通事故处理的情况下,不管是交通事故双方的当事人还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都应当澄清二个不同行为的性质和观念,一是交管部门作为一个交通管理行政部门的责任和其行为的性质,一是由交通事故侵权而引发民事赔偿相关当事人各方的行为及其性质。
网现在对伤残等级评定的现行做法做一下介绍:
一、委托评定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在治疗终结后自行委托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评定,然后再提起诉讼;也可以先起诉,。两种评定方式的 区别在于:
第一,自行委托伤残评定没有期限的限制,,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举证期限在上面已经进行了介绍,不过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使自行委托伤残评定没有时间限制,但是为了保证伤残评定的准确性,受害人还是应该在治疗终结 后尽快申请伤残评定。
第二,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残疾赔偿金可以直接体现在起诉书中,而起诉后,,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元法确定,要等到结论出来之后,再进行计算,增加诉讼请求。
第三,在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所以当事人要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 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比如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互谅互让,那么可以 自行委托伤残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存在较大分歧,那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关于重新鉴定条件的规定,我们也 可以看出,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更容易被推翻,当事人可以申请重 新作出鉴定。
二、伤残评定时机与治疗终结:
伤残评定时机是指当事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或申请鉴定。根据《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国际标准》第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 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需要注意的两点是:第一, 对于受伤人员原有伤病因事故导致症状加重,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制条件。第二,伤残评定时机不可提前、不可延后,也不可实行分 段评定。提前可使伤残等级增高,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延后评定,伤残等级偏低,损害伤者利益。治疗终结指的是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没有特殊治疗的意义。治疗终结并不等于康复,因为有些伤病需要依靠治疗终结后的康复活动逐渐恢复。治疗 是否终结,可以通过咨询具体治疗机关得知。如果当事人对于治疗 终结意见不一致时,。
最新资讯
-
10-02 0
-
08-12 0
-
01-18 1
-
01-09 0
-
12-15 2
-
08-1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