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的治疗终结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05 10:23:15


  伤残鉴定的治疗终结

  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治疗终结是医学概念,属于医学范畴,应当由医学专业人士出具意见。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伤残鉴定在把握鉴定时限上,要以医学上公认的鉴定时限为依据,医学行业的专家意见:临床伤情稳定是治疗终结的普遍原则。并不是某些人提出的待“内固定”取出之时即为治疗终结,内固定取出仅仅属于后期治疗,治疗终结时间要视骨痂生长情况而定,应以医学眼光看待。

  有的朋友认为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如果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主张,则无法再主张做伤残鉴定,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另一种错误认识,如果要做二次手术,便认为“治疗未终结”不能做伤残鉴定。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通常有效的做法,是在发生事故造成伤害以后,按医生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待出院后或者医生认为治疗已经终结后,便应当及时向有资质的部门申请做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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