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人体伤残鉴定基本术语与概念
发布时间:2019-08-26 15:09:15
【交通事故鉴定】交通事故中人体伤残鉴定基本术语与概念
1.人体损伤
人体损伤是指外界因素作用于机体,致使器官、组织的形态、结构和功能破坏。外界因素一般可分为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因素三类。物理性因素主要包括各种机械性暴力、高温、低温、电流、放射线等;化学性因素主要包括各种酸、碱等有机、无机化合物等;生物性因素主要包括动物、某些有毒的植物、细菌等微生物等。致伤的外界因素种类、作用方式和强度不同,损伤的表现也多种多样,各不相同。交通事故致使人体损伤多为机械性暴力引起。
2.残废
残废是指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残废常是严重伤、病、先天性畸形或大手术后的不良后果,具有永久性和不可逆性。残废状态下,生理和心理功能受到严重障碍,不但严重影响个人生活,而且社会生活和工作会受到严重障碍。
因为残废是一种永久性和不可逆性的身体状态,因而,在人体损伤后只有经过相应的治疗,并且医疗终结后机体功能障碍仍然固定不变才能评定为残废。如果被鉴定人不接受指定的治疗,就不应评定为残废。
2.Ⅱ伤残的划分依据
①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②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动;
③不能工作;
④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①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②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③明显职业受限;
④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①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②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③职业种类受限;
④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②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③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④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
②各种活动降低;
③不能胜任原工作;
④社会交往狭窄。
10.Ⅹ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①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②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③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可根据各部位的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残级别。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的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果,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情况进行评定。
在交通事故中,如触犯刑法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调解
交通事故保险
交通事故理赔
最新交强险条例
最新资讯
-
04-26 1
-
08-16 0
-
08-28 0
-
05-16 0
-
08-30 1
-
08-0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