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当场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17 19:57:15
粤交航道罚字 (第1联)
当 事 人 基本 情况 | 姓 名 |
| 国 籍 |
| 证件号码 |
| |
单 位 名 称 |
| 法定代表人 |
| ||||
地 址 |
| 船 型 号 |
| ||||
船 籍 所 在 地 |
| 船 牌 证 号 码 |
| ||||
违 法 事 实 |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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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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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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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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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所在单位 执法人员签名: 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证件号: 年 月 日 | |||||||
告知事项 | 1、当事人应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 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受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素第二联到 缴交罚款;逾期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当事人逾期不按规定缴交罚款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4、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备注:是否当场执行( ) | |||||||
97-1800
广东省交通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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