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资格

发布时间:2019-08-15 04:48:15


  有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为年纪过大或者身体不太好,会选择写一份遗嘱,安排自己的后事,但是往往因为继承人还是未成年人,出于不放心,他们会选择在遗嘱中为被监护人指定另一个监护人。那么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资格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大家一起和的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  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资格

  遗嘱可否指定监护人?不能。

  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监护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理论上,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法定监护、委托监护、遗嘱监护、指定监护等方式。但根据现行法律,我国目前尚无遗嘱监护的规定。

  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指定监护的前提条件

  发生指定监护的前提条件有二个:

  (1)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需要由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监护。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健在且有监护能力,那么基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强制性的法定监护人的要求,不可能发生指定监护,只需要强制父母履行监护职责

  (2)未成年人的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这种争议具体表现为二种。一种是数个法定监护人争当监护人,从而发生积极冲突,需要从中指定。另一种是数个法定监护人都不愿担任监护人,相互推诿,从而发生消极冲突,需要从中指定。

  三、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怎么办?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所以,遗嘱是不能制定监护人的。

  以上就是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于遗嘱指定监护人资格的知识。实际上,在遗嘱中,自行决定监护人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监护人去世后,由第二顺位法定监护人监护。如果有其他特殊情况,新的监护人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民法规定来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