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交通肇事被告人宋长青辩护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9-08-27 14:44:15
审判长,合议庭:
我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宋长青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今天崐出席本法庭履行辩护职责。在开庭前,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预审卷宗,会见了在押被告人,通过这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对本案案崐情有了较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认定是恰当的,我对此没有异议。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我将从犯罪的情节方面提出以下>条辩护意见,同公诉人商榷,供合议庭参考。
一、不宜让被告人宋长青承担本案的全部刑事责任
本案是一起后果十分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承担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也是崐应当的和必要的。但是,辩护人认为:交通肇事罪与其它故意犯罪相比又有其特殊性。这就是,在认定和处理交通肇事罪时,不仅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应当注意调崐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以便分清责任,恰当处理。这一点希望能够引起法庭注意。
就本案而言,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处理和确认。案卷第59页《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责任认定”条款中认定“1、宋长青无证驾车,所驾车超载,行车路线偏左,速度较快,、30条、36条、49条的规定;2、梁建龙(本案被害人)无证驾车,路线偏左,措施不力违反《条例》第25条、49条的规定。宋长青、梁建龙应付事故的同等责任。”本辩护人的理解:“同”,是相同;一样。“等”,是齐一,等同。“同等”是表示相同、等同,齐一、一样的表达方式。“同等责任”是指宋长青、梁建龙应对这次交通事故的形成负有齐一的、等同的、一样的、相同的责任。或者说是由于宋、梁两人相同的责任共同过失地造成了这起交通事故。宋、梁二人应当分别相同地共同承担这起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过失犯罪不能成为共同犯罪,因而也没有主犯、从犯的区别。按照罪责相当的原则宋、梁二人应当分别共同承担本案的刑事责任。梁建龙不幸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承担刑事责任,但也不应当把梁该承担的责任移加到另一个同等责任者——被告人宋长青身上。为此,建议法庭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宋长青施以降一格处罚。
二、被告人宋长青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宋长青在案发后能够生动投案自首,且为案卷中《关于宋长青自首情况的证崐明》材料证实,因而具备了《刑法》第63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同时,崐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被告方为遇难者付出了巨额赔偿,从而使本案造成的后果得到妥善处理。这也应当成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谢谢各位!
此致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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