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诉铜陵市××汽运有限责任公司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状

发布时间:2019-08-09 07:12:15


  丁××诉铜陵市××汽运有限责任公司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状

  

  原告:丁×× 女 汉族 1953年3月26日生 常州市人

  住址: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

  被告(一):汪×× 男 汉族 1967年5月1日生 安徽省××县人

  住址:安徽省××县××镇××村

  电话:

  邮寄地址:安徽省××县××小区××幢××室

  被告(二):铜陵市××汽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市××区××村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县××镇××路××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12485.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6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11700元、电动车修理费600元、残疾赔偿金32756元、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7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合计67467.29元。扣除对方已支付的1万元,要求上述被告赔偿57467.29元。其中保险公司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8年3月25日,被告(一)驾驶皖G0××号货车沿人民西路(牛塘亚邦集团门口)行驶时,遇原告骑电动自行车,两车相撞。造成原告的电动车损坏,原告受伤,从而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一)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那该起事故的责任。

  原告受伤后,于当日即2008年3月25日由急救中心送至常州市中医医院进行治疗,于2008年4月11日出院。出院时医嘱,每周门诊复查。

  另据查明,被告(二)系皖G××号货车的登记车主,该车在被告(三)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8月2日到2008年8月1日止。

  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