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借他人车辆肇事车主已尽义务不担责
发布时间:2020-07-09 23:49:15
被告杜某与苏某是朋友,去年5月,杜将其个人所有的汽车借给有驾驶证的苏某使用,并叮嘱苏某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此后,苏某未经车主同意,擅自将汽车借给朋友杨强驾驶,且并未让杨强出示驾驶证。次日,杨强驾驶该车将骑自行车的黄玉明夫妇撞倒,致夫妇二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杨强弃车逃离现场。
交警勘验调查后,认定杨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黄玉明夫妇花去医疗费等3万余元,而苏某、杨某先后支付1万元后不再支付,遂引发诉讼。原告黄玉明夫妇请求判令两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种费用共计6万余元。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又申请追加车主为被告,要求杜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杨强未持有驾照驾驶车辆,且事后逃离现场,依法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苏某将车辆转借给杨强时,未核实其是否具有合法的驾驶资质,对这起事故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杨强应承担主要责任,苏某应承担次要责任,依法不承担连带责任。杜某虽是车主,但对此事故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庭作出判决,借车人与肇事者按2∶8比例赔偿伤者医疗费等共计2.6万余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的焦点是车主杜某应否承担垫付责任,即连带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以往的审判案例中车主多数被作为被告。去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1991年的《办法》被宣布废止。新的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发生,车辆所有人是否应承担垫付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按目前的惯常做法,车主直接将车借出发生交通事故的,,因车主的出借依法应承担合理注意义务。但本案的车主在将车借出时已尽到了此项义务。问题在于苏某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导致事故的发生,相应责任理应由苏某承担。车主杜某对此交通事故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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