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受损肇事车逃逸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修车费
发布时间:2019-08-22 06:21:15
近日,,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石景山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孙先生修车费八百四十元。
原告孙先生诉称,2008年5月5日下午2时10分,其驾驶投保车辆在海淀区阜石路小府路南口,与一辆红色桑塔纳相撞,对方逃逸。由于对方车速较快和当时环境的原因,孙先生未能记下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案件发生后,孙先生立即报警和报险,北京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公主坟队以“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为由,告知孙先生到石景山定损中心先行理赔。人保石景山支公司以孙先生无责为由拒赔。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应由人保石景山支公司先行赔付,案件侦破后,再由人保石景山支公司向逃逸方追偿。。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保石景山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孙先生就其所有小客车向人保石景山支公司投保签订了保险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故该合同属有效合同,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承保车辆在承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予以理赔。孙先生在承保期间驾驶承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孙先生为此支出修车费用1200元。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对投保商业车险的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案件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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