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X庆交通肇事

发布时间:2019-08-20 23:58:15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昌刑初字第75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X庆,男,56岁(1950年8月19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海淀区X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9月14日被羁押,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6]第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X庆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X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田X庆驾驶松花江牌小客车(车号:京J-G0XXX)由东向西行使至北京市昌平区七北路XX医药公司门口处时,由于被告人田X庆驾驶车辆行驶在没有交通信号道路时未避让行人,致使该车将行人田X航(男,30岁,吉林省人)撞出,造成田X航当场死亡。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田X庆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 田X庆的家属与被害人田X航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部分履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X庆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X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李晓明、路云龙、田志永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122事故报警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车辆速度检验报告、车辆检测记录单、酒精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员档案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信息、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协议、执行凭证、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X庆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X庆犯交通肇事罪,。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14日起至2007年7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X军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X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