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交通肇事
发布时间:2019-08-07 21:49:15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昌刑初字第61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男,43岁(X年8月9日出生),出生地福建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北京XX兴业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8月16日被羁押,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欧友和、刘明哲,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6]第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X及辩护人欧友和、刘明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于2006年8月16日18时许,驾驶"解放"牌中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J/N41XX),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怀昌路27公里600米处时,驶入逆行,将一骑自行车人(男,身份不祥)撞倒,致骑自行车人死亡。被告人陈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X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122事故报警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车辆速度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酒精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员档案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信息、公告刊登单、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驶入逆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X犯罪后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陈X无前科劣迹、案发后积极报警,社会危害小,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交通肇事罪,。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6日起至2007年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X军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X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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