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X洞交通肇事
发布时间:2019-08-08 07:55:15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延法刑初字第184号
公诉机关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X洞,男,40岁(X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延庆县X街。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刑诉[2006]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洞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X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宋X洞驾驶白色昌河牌微型小客车(车号为:京GKYXX1),由西向东行至延庆县延琉路12.2公里处,由于宋X洞疲劳驾驶,将车开至公路右侧路基处,致使该车前部撞在公路右侧的树上,造成其车内副驾驶座位上的乘车人李XX(男,40岁)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06年6月29日死亡。此次交通事故,宋X洞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X不负事故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X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永忠、王红梅的证言,,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酒精检测记录单,,被告人宋X洞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北京市积水潭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延庆县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洞,因疲劳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X洞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X洞犯罪后,积极赔偿了死者的全部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可予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X洞犯交通肇事罪,,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X先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X蕾
刑事判决书
(2006)延法刑初字第184号
公诉机关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X洞,男,40岁(X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延庆县X街。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刑诉[2006]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洞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X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宋X洞驾驶白色昌河牌微型小客车(车号为:京GKYXX1),由西向东行至延庆县延琉路12.2公里处,由于宋X洞疲劳驾驶,将车开至公路右侧路基处,致使该车前部撞在公路右侧的树上,造成其车内副驾驶座位上的乘车人李XX(男,40岁)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06年6月29日死亡。此次交通事故,宋X洞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X不负事故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X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永忠、王红梅的证言,,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酒精检测记录单,,被告人宋X洞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北京市积水潭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延庆县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洞,因疲劳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X洞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X洞犯罪后,积极赔偿了死者的全部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可予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X洞犯交通肇事罪,,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X先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X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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