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文交通肇事
发布时间:2019-08-09 17:57:15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昌刑初字第67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文,男,22岁(X年12月15日出生),出生地山西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西省大同县X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9月12日被羁押,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6)第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文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X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文于2004年6月13日6时许,驾驶“斯太尔”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昌平区X路X村东2公里处时,驶入道路左侧,适有司机张永X(男,31岁)驾驶解放牌大货车由西向东驶来,致使两车相撞,造成张永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毁,昌平区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王X文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文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庞X文、王X军、赵X亮、张X德的证言,接报警记录,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告人王X文的供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文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疲劳驾驶车辆驶入左侧,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文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文犯交通肇事罪,,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X东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X强
刑事判决书
(2006)昌刑初字第67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文,男,22岁(X年12月15日出生),出生地山西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西省大同县X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9月12日被羁押,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6)第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文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X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文于2004年6月13日6时许,驾驶“斯太尔”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昌平区X路X村东2公里处时,驶入道路左侧,适有司机张永X(男,31岁)驾驶解放牌大货车由西向东驶来,致使两车相撞,造成张永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毁,昌平区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王X文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文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庞X文、王X军、赵X亮、张X德的证言,接报警记录,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告人王X文的供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文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疲劳驾驶车辆驶入左侧,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文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文犯交通肇事罪,,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X东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X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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