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间小道驾车撞死人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交通肇事罪

发布时间:2021-05-16 15:00:15


作者:李庆琛 肖文峰

在乡间小道上驾驶机动车辆将人撞死,是否按交通肇事罪论处?日前,,对此作出了否定回答。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潘某3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万多元。

2003年8月15日下午5时许,梅县南口镇男青年潘某驾驶自己的两轮摩托车从其住家南虎村出发,到南口圩镇购买农药,当行驶至该村一乡间小道下陡坡地段时,空档滑行,碰撞到站在路边的同村村民罗某后致其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活体检验鉴定,罗某头部受碰撞后造成多处挫伤、出血而导致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定案发现场的路段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是乡间小道,此案非道路交通事故,并认为潘某驾车未确保安全,碰撞行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罗某无责任。

,被告人潘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乡间小道驾驶机动车辆,违反特别注意义务,下陡坡空档滑行,致使摩托车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由于其过失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罗某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其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人事故发生后能积极主动施救伤者,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据办案法官介绍,类似本案造成1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如果是发生在经公路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的路段,则按交通肇事罪论处,;本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标准有较大的区别,后者要明显重于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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