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死伤 法官明晰三方责

发布时间:2019-08-25 13:01:15


   婚宴后,新郎张某请好友程某驾车帮忙送客,途中程某与一辆大货车追尾,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5月23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2003年6月7日,是新郎张某与新娘胡某办完婚宴后,张某请好友程某(无驾证)用另一好友余某的摩托车帮忙送靳某、熊某。程某驾车与同向行驶正左转弯的一辆“解放”牌大货车追尾碰撞,造成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熊某重伤。

事故发生后,靳某的子女将程某及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认为被告程某无证驾车超载带人,造成一死一重伤,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张某在明知程没有驾证,仍叫其驾车送客,有明显过错,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被害人靳某明知二轮摩托车载三人属严重超载,仍然乘坐,且又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其行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法判决受害人靳某因交通事故致死后,可纳入赔偿范围的损失74812元(包括补偿费、抚养费、赡养费、丧葬费等),由被告程某赔偿50%即37406元,被告张某赔偿30%即22443.6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