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二条【交强险除外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10 11:29:15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二条【交强险除外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详解】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责任的有关规定。本条包括三层含义:
(一)下列四类事项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除外责任:
第一类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机动车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驶对驾车者、乘客和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都有较大威胁,因此,驾驶机动车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这是对驾驶人最基本的要求。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上道路行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的行为,应由驾驶人本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未取得驾驶资格”是指:
1、无驾驶证。驾驶证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具有驾驶某一车型资格的技术证明,是上道路行驶车辆的法定证件。驾驶人无驾驶证情况包括:一是驾驶人身体、年龄等方面不符合驾驶条件或者驾驶技术达不到规定要求,未取得驾驶证;二是驾驶人未通过正常的学习、考核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渠道获得驾驶证;三是驾驶人伪造、变造驾驶证;四是驾驶证被依法吊销。
2、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准驾车型是指申领驾驶证人员经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部门在其驾驶证上签注,准予其驾驶机动车的类型。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必须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等同于无驾驶资格。
3、。
第二类除外责任为驾驶人醉酒驾驶肇事的。酒后驾车尤其醉酒驾车是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据统计,2004年全国因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共计11959起,占交通事故总数的2,31%,,.35。鉴于饮酒和醉酒性质不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进行了不同的处罚规定,前者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后者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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