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钱云会车祸案被告人一审获刑三年半

发布时间:2019-08-06 03:52:15


  2月1日上午,交通肇事被告人费良玉交通肇事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费良玉犯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亲属、村民代表以及媒体记者等60余人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人费良玉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装载石料的皖K5B323解放牌重型自卸工程车(超载率达282%)从乐清市虹桥镇湾底村开往乐清市临港开发区围垦工地。

  9时45分许,车辆途经虹南大道蒲岐镇寨桥村路段时,遇行人钱云会在车前方道路右侧突然向左横穿,被告人费良玉鸣笛、向左打方向盘并紧急刹车,但避让不及,车头左侧将钱云会碰倒,左前轮碾压其胸颈部,致钱云会当场死亡。

  肇事后,被告人费良玉指使他人顶替自己作为肇事者,企图逃避法律追究。,该交通事故中,被告人费良玉负主要责任,钱云会负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钱云会符合遭机动车辆碰撞、碾压致颈部、胸部重度毁损伤而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钱云会的家属已获赔105万元。

,被告人费良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超载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费良玉在肇事后有要求黄某为其顶替,这说明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故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在案发后有及时报警行为且未破坏现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家属已获赔偿,在量刑上予以考虑。

  综上,、、第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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