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首例危险驾驶案被提起公诉

发布时间:2019-08-15 09:45:15


近日,北京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醉驾司机刘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门头沟区首例危险驾驶案。
  5月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刘某酒后驾驶面包车上路,当行驶至109国道担礼村附近时,与前方同向行使的小客车发生追尾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处置时,刘某承认系酒后驾车。经静脉抽血检测,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48.2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酒精含量20mg/100ml的为饮酒驾车,酒精含量80mg/100ml的为醉酒驾车”。刘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远远超出醉酒驾车的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应当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刘某醉酒驾车并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检方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将刘某起诉。在此也提示门头沟区广大司机,饮酒后切勿驾车,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