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 逃不了的罪责

发布时间:2020-08-05 13:12:15


  年仅21岁的潘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缓刑还未满3个月,就又驾车撞死了人。这回,他选择了逃离、掩饰、狡辩,结果……

  冒领驾证又撞人

  潘某,男,1984年6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初中文化,驾驶员。2004年10月17日,潘某驾驶大货车在江苏省涟水县地段发生交通事故1年,缓刑1年。当地公安机关于2004年10月30日向其制作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告知笔录,而潘某却在2005年7月7日到连云港车管所以驾驶证遗失为由申请补发驾驶证。当19日凌晨3时57分左右,潘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持冒领来的驾驶证驾驶苏G-B7425号货车由连云港至通州送货,经204国道775KM+700M、海安县城东镇太平村11组金三角洗浴城门前地段由北向南行驶时,驶入公路右侧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贲某所骑自行车追尾相撞,致贲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

  蛛丝马迹致案破

  事故发生时,临公路店面房内张某某听到一声巨响后,起床出门看见一辆卡车向南驶去,被害人贲某倒在现场,遂打电话报警。接到报警后,。经过勘查发现现场遗有肇事货车前标志牌,民警随即调阅公路卡口监控,并前往省厅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作进一步处理,发现车牌号为“苏G-B7425”号的货车有重大作案嫌疑,该车所在地为灌云县,车主为马某(系潘某姐夫)。并认定,潘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潘某肇事后,继续驾车驶达通州市某海纺织有限公司,发现车前保险杠凹陷,中网损坏,其与同行的马某更换中网,修复保险杠,并以另一条线路返回。

  无力辩白欲减责

  通过技侦手段查明肇事车辆车号的海安公安人员,于2005年7月21日通过灌云县警方通知马某接受调查,马某借故回避警方。潘某主动承认为肇事者,但其在7月22日的两次询问、讯问笔录中,隐瞒了与马某同行和更换中网、修复保险杠的原因等事实。庭审中,被告人潘祥超又辩解其驾车至海安境内听到“轰”的声音以及到达通州后,发现车前受损,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驾驶证不是以欺骗的手段冒领的。而根据公诉机关所举证据,证实事故发生时,潘某听到“轰”的声音,知道撞了东西,车的位置靠近右边的白线,路旷较好,潘某不仅没有停车检查,而且继续南行;到达通州后,潘某发现车前有撞击痕迹,且有与本次交通事故相同的追尾相撞致他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经历,应当知道在海安境内发生了交通事故。

  构成逃逸再获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里的“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既包括逃离事故现场,也包括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隐盖事实真相,在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认定以前以逃跑的方式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本案中,潘某应当知道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不但没有报警,反而是修复车辆,进而返回连云港,企图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查,应当认定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是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证被依法扣押置留或驾驶证正证被置留期间继续驾驶车辆,驾车的行为应视为无证驾驶。潘某持补发的驾驶证是其通过欺骗的手段取得,应视为无效。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撤销缓刑,依法数罪并罚。据此,,以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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