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包庇交通肇事者获刑
发布时间:2019-08-06 08:59:15
为了一套县城里的住房和20万元钱,一少年为交通事故中肇事的哥们儿顶罪。8月4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姚志强二年。
2010年3月10日13时许,家住泗县的衡勇无证驾驶一辆轿车,与吴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吴某及乘车人尤某当场死亡。衡勇为逃避法律追究,许诺给予同车人姚志强一套县城里的房屋和20万元好处,让姚志强为其顶罪。姚志强在金钱诱惑和哥们义气的驱使下,同意顶罪并投案。2010年6月,交通肇事罪。在安徽省少管所服刑期间,因衡勇没有兑现承诺,姚志强向警方供认了自己顶罪的事实。
2011年3月,。同年4月,,。,姚志强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系未成年人,有自首、立功情节,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姚志强明知衡勇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依法应予惩处。其系未成年人且有自首情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遂驳回姚志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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