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交通肇事案采用规范化量刑

发布时间:2019-08-24 18:44:15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杨光洪交通肇事一案,。

  经查明,被告人杨光洪驾驶车牌号为云C46389的轻型厢式货车,在发达街上装载了货物水泥、钢材共计2.4吨,并搭乘被害人郭绍祥等人前往发达村周家湾组。当日10时30分许,当车行至杉树村社公路K2+100M处(该处为上坡路段),因车严重超载无法前进,往后退了17米而翻下公路,造成被害人郭绍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杨光洪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人杨光洪赔偿了被害人郭绍祥家属安埋郭绍祥的安埋费人民币12015元(此费用是按当时的赔偿标准计算的)。

。宣判时,审判员对被告人杨光洪的处刑情况进行了解释,该案是采用规范化量刑进行的,处刑情况是: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量刑起点为二年,简化方式审理,减少基准刑的10%,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减少基准刑的10%,24个月×(1-10%-10%)=19.2个月,调整后为18个月。被告人杨光洪听了宣判后,感慨地说,,自己获刑心中明了,心里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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