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例解析肇事罪的处罚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07 11:17:15


  交通肇事案例解析肇事罪的处罚标准

  【案例】

  7月25日,,逮捕

  据了解,2008年9月21日上午8时许,犯罪嫌疑人邹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非法载乘刘某从长宁县井江乡往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三慈路4KM+500M左转弯处时,因车速过快,致使刘某摔于车下当场死亡。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邹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邹某负案逃逸,之后又举家外迁。

  三年后的今年7月,邹某潜回老家探望重病母亲时被闻讯的长宁警方抓获,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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