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交通肇事罪被判缓刑结案
发布时间:2020-05-11 13:30:15
案情简介
2010年2月20日,被告人王某驾驶一机动车,沿环城东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某公司门口处左转弯时,被害人张某正横穿马路。因疏于注意,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张某撞倒,致其受伤。王某立即报警,并拨打120。后王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队经过调查认定,被告人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律师分析
根据以往的处理经验,这类案件最好能争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前,把民事赔偿事宜解决掉,为刑事判决争取最好的形势。因为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违法行为的种类,(如醉酒、斑马线上撞人,比较严重);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情况,(这主要是出于社会和谐的角度,如果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可以给他们很大的心理安慰,;肇事者的认罪态度,等诸方面。基于此,,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进行沟通,讲法析理,最终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安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0万余元,并取得了家属的谅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的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其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其行为已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结合其系初、偶犯,且该罪系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将其置于社会改造,不致再有危害性,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缓刑一年。
附省高院规定
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
为了统一执法标准,依法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213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缓刑的适用
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后果不是特别严重,赔偿积极,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同时又要避免出现适用缓刑过多过滥的情况。
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
(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
(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
(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
(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
(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
(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关于自首的认定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从而认定被告人自首。
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一般不予减轻处罚。对于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情节的,不适用缓刑。
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与量刑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案件民事部分的及时足额赔偿,有利于安抚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因此,对民事赔偿积极,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谅解的,一般应该在量刑时有所体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但要防止产生“以钱抵刑”的负面影响,对那些犯罪情节恶劣、影响极坏、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被告人,从轻幅度要小一些,甚至可以不予从轻处罚。
对于基本未赔偿的,或者隐匿财产逃避赔偿的,要酌情从重处罚。
,并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给予司法救助。
四、关于无能力赔偿数额的确定
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属交通肇事罪“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五、关于意见的执行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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