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律师浅析保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2-24 09:03:15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苏M3590*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期间为2009年8月20日至2010年8月19日的全车险。2010年8月19日17时左右,孙某驾驶原告王某所有的苏M3590*号轿车,在千秋矿附近行驶时撞到路边的水泥预制板上,造成车辆前部受损,驾驶人员孙某及时通知被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查勘,并让孙某将受损车辆拖离现场。之后孙某多次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报险现场不是车辆受损现场为由,拒绝理赔。
判决: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8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及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承担。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上诉人保险公司上诉称王某损失8000元与事实不符,其不应理赔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及诉讼费、鉴定费处理适当,应予维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公司负担。
评析:
一、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苏M3590*车辆受损与事故现场是否一致,是否伪造现场,在庭审过程中,针对这一焦点,,后经郑州某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鉴定,于2010年12月17日出具的神舟公估【2010】保鉴字第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苏M3590*车辆受损与事故现场不完全一致1、车前部受损与事故现场一致2、以安全气囊表面折叠痕迹紊乱推定该安全气囊是在事故发生前安装上的已爆开过的旧气囊。该结论2显然不符合逻辑,结论1恰恰证明被告拒赔理由——车辆不是在报险现场受损不成立。。
二、本案中出现的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明显不符合逻辑。如果重新鉴定,可能需要原告支付再次鉴定的费用,增加原告的诉讼负担,并且也完全不必要。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和法官自由裁量权,不予采纳的处理,非常恰当、正确,彰显了法律的正义和尊严。
三、该被告仅仅凭自己工作人员主观推断是原告伪造现场,就拒赔原告,显然对投保人不公平,造成原告诉累。在案件调解中,被告宁愿支付4000元鉴定费,也不同意赔偿原告几千元损失,充分显示了被告作为大型垄断企业的强势和投保人的弱势地位。本案中诉讼费、鉴定费均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造成的,,完全合理合法。
律师观点
本案中,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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