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在三种情况下免赔

发布时间:2019-08-28 22:43:15


  核心内容:车辆受损,停车场是否必须要赔偿?停车场对于车辆受损并不是承担全部责任,在车辆停放在临时占道停车场,车辆免费停放在停车场,车主未托付保管物品的情况,这三种情况下,停车场免赔。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停车场对于车辆受损并非全部担责,在三类情况下就免赔。

  临时占道停车场

  无特殊约定不担责

  案例:冉先生每天驾驶一辆雅阁车上班,因单位院内车辆已饱和,他将车停放在离单位不远的一处路边临时占道停车场,并办理了长期停车证,每月停车管理费100元。一天下班时,冉先生发现该车被盗,,要求赔偿车辆被盗的损失。

,路边占道停车场只负责为机动车提供租赁场地予以停放,其收取的费用仅是场地租赁费用而非保管费,因此路边占道停车场无须承担车辆被盗的赔偿责任。

  点评:据法官介绍,以临时占道停车场为代表的场地租赁停车场,除车主和停车场另行专门约定成立保管关系的特殊情形外,在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成立的是停车场地临时租用合同关系,车主交纳的费用仅是场地租赁费而非保管费,在停放车辆发生丢失、毁损时,停车场并不承担保管责任。

  不过,临时占道停车场同时负有在显要处标明“临时停车场”字样,并且向车主发放的收费凭证上需明确标明,所收费用为停车场地租金费的义务。如未履行而致车主有理由相信与停车场形成机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的,停车场仍应担责。

  免费停车场

  无重大过失不担责

  案例:杨女士驾车到某小区去看望朋友,将车停放在了该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内。虽该地下车库有保安值班,但并没有人对杨女士的车辆履行收费手续。杨女士取车时发现车身被人为划伤,因协商未果,于是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