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是否该承担交强险的全部责任

发布时间:2020-07-02 23:34:15


  核心内容:以下案件保险公司是否该承担交强险的全部责任呢?下面由小编详细介绍。

  【案例介绍】

  由于交通事故致使货车货物散落砸到路边行人致其死亡,交警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正确?保险公司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死者家属将大货车车主张某某、大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了总额70余万元的赔偿,其中精神抚慰金20万元。

  经查,肇事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险种。其中,主车和挂车各投保了一份交强险。

  【赔偿争议】

  1、保险公司的观点

  保险公司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主张按比例赔偿。即根据交强险的最高限额11万元,由于主车、挂车各投保了一份交强险,故总额为22万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按照上述规定,结合交警部门的认定,保险公司只同意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2.2万元。

  2、车主(被保险人)的观点

  车主(被保险人)认为,由于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所以,对于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应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他本人不应该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交强险应优先支付精神抚慰金,支付完了的剩余部分再用交强险继续支付,交强险不够的情况下,再由第三者责任险支付。

  

  2010年11月12日,: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共计22万元,车主张某某赔偿死者家属各种费用共计21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4.4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准备提起上诉。理由是,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大货车车主没有责任,,这是无法接受的。

  车主(被保险人)张某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案件评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正确

  交警部门认为,轮胎脱落致人死亡,司机没有明显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一款第(三)项,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交警部门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值得商榷。理由是:作为从事长途运输的车主或司机来讲,检查车辆状况是否适合行驶是应尽的义务。车辆的轮胎使用了多长时间、是否应该更换、是否出现事故隐患等等都是车主或司机的责任。在本案中,关于轮胎脱落的原因,大货车车主张某某也承认,轮胎使用时间久了就会磨损严重,磨损严重当然会导致脱落或其他严重事故。我们认为,没有及时检查轮胎的使用状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进一步讲,车主或司机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是存在明显过错的,并不是像交警所说的没有明显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