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权利人不明保险公司拒赔 交警保管“无名氏”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9-09-22 13:32:15
近日,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汽车89队保险赔偿金159046.40元。
2008年1月21日,汽车89队在某保险公司分别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保险。2008年9月13日1时30分许,汽车89队驾驶员杨某驾驶大客车从广东返回阆中途中,行驶至国道212线1035km+984m处时,与突然从路中心隔离带穿行的一女性无名氏相撞,致这名女性当场死亡。同年9月24日,:这名无名氏女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同年10月9日,调解书,协议:杨某应承担无名氏赔偿金159046.40元,。运输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偿。某保险公司回复:除无名氏丧葬费外,其余费用待合法赔偿权利人出现后赔付。
:汽车89队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名氏死亡,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目前,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尚未设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规定,代收、保管无名氏的赔偿款,并不与法相悖,且有利于无名氏继承人出现后及时得到赔偿,有利于无名氏继承人的利益,避免了撞死无名氏白撞的不公平现象发生。若该赔偿款成为无主财产,。,应认定在责任范围内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的损失填补原则、功能,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虽然调解书存在瑕疵,但赔偿权利人缺位,基于上述理由,并不能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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