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带倒环卫工人 车主与保险公司推责不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06 12:56:15
2008年5月,刘高驾驶汽车(登记车主为王明强)在路面行驶时,遇张萍在道路上清扫作业,结果张萍跌地受伤。2008年6月,交通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因无法查证小型普通客车与环卫工人发生碰撞的事实,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为此载明上述事实。”
原告张萍诉称:自己受伤就是刘高造成的,要求刘高、王明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100余元。
被告刘高、王明强辩称:车辆并未与张萍发生碰撞,车辆有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无法查证发生碰撞的事实,张萍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轿车与其发生碰撞,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刘高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王明强,车已转卖给刘高,但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经审理后认为,刘高驾驶机动车遇张萍在道路上清扫作业,结果张萍跌地受伤,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未作认定,根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形应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该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关于张萍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均按照法律规定计算。据此,:保险公司赔偿张萍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4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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