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的惯例?保险人的责任规避!

发布时间:2019-08-05 04:29:15


  时下,一些管理部门在对公众作出问题解答时,往往采用“惯例”一词,甚至用“惯例”作为管理社会、作出决定的理由,殊不知生活中诸多的“惯例”并没有法律依据,甚至对公众构成侵权,本案就是一例。

  当日投保,“次日零时起”生效乃保险行业的惯例,该惯例涉及上千万被保险人利益,却没有法律依据。

  投保交强险的当事人在投保当天,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伤残,赔偿13万元。保险公司以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计算,“事故当天”不在合同确立的有效保险期间为由,拒绝理赔。

  日前,。

  投保当天出事故

  2009年6月29日8时6分,保险公司向徐育恒签发“交强险”保险单正本,保险期间自2009年6月30日零时至2010年6月29日24时。2009年6月29日11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赔偿他人13万元。

  2009年6月29日8时,江苏如皋市民徐育恒来到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如皋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为其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保险公司于当日8时6分向徐育恒签发了“交强险”保险单正本一份,保险期间自2009年6月30日零时至2010年6月29日24时。

  当日11时20分,徐育恒委托姜某骑自己的摩托车外出办事,与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潘某伤残。

  2009年7月29日,,潘某承担主要责任,姜某承担次要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徐育恒、姜某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徐育恒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2009年12月14日,徐育恒给付潘某交通事故赔偿款13万元后,。

  “当天出事儿不予理赔”

  原告:2009年6月29日,原告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已成立生效,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理赔。

  被告: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2009年6月30日零时起,事故发生时合同未生效,拒绝理赔。

  徐育恒来到保险公司要求获得理赔,保险公司以合同的生效时间是2009年6月30日零时起,事故发生时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理赔。

  2009年12月30日,。

  徐育恒诉称,原告摩托车于2009年6月29日8时6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后,于同日11时20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协议赔偿对方13万元。事发后,原告即向保险公司报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