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致人损害 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发布时间:2019-08-05 09:15:15


  【案情】

  2009年10月8日11时20分,原告驾驶绿捷电瓶车从清江乡圳上出来到306省道95KM+800m处,与被告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清江往石渡方向正常行使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共62189.35元。被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已在第三人处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无牌照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免赔。

  【分歧】

  对于被告无证照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保险公司应否赔付赔偿金,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笔者认为,被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该车虽然没有正式号牌,但保险合同记录了车架号、发动机号码、厂牌型号,保险合同的标的物是确定的,故该车出险时,第三人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付义务。关于第三人提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无牌照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免赔的抗辩主张,笔者认为,被告及第三人双方订立的合同是格式合同,该条款是免责条款,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已对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同时,该约定条款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该条款属无效条款。故对于第三人不予赔偿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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