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保单遗失 要求退保法院未支持

发布时间:2019-08-16 02:37:15


  交强险

  10月15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周某为其新买的马自达轿车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并缴纳了1050元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同意承担保险,并签发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周某就多次找保险公司,。7月25日,保险公司在周某提供的保险单(第四联交投保人)复印件上盖章,。而周某于7月27日到南京另一家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事后,周某找如皋保险公司退费,公司不同意。,要求如皋中华联合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700元,并承担交通费300元。

,投保人除了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三种情形外,不得解除机动车的交强险合同。现在周某主张解除与如皋保险公司的合同,,未能举证证明其符合上述条款中解除合同的三种情形之一,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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