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第三者”不是人
发布时间:2021-01-02 15:23:15
□ 杨 钊 杨清惠
孙某名下有京牌为GUM和GSZ两辆车,2008年底驾驶车牌为GSZ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司机操作不当,与车牌为GUM的车相撞,GSZ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以GSZ车主身份为GUM车辆赔付了车辆修理费3.3万元,并据此以GSZ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两辆车的登记所有人均为孙某为由拒绝赔付第三者责任险,孙某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日前,。,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应以财产作为判断标准,而非以财产的所有权人为判断标准,本案中京GUM车辆应为京GSZ车辆的第三者车辆,保险公司应当赔偿GSZ车辆因支付第三者车辆修理费而遭受的损失3.3万元。
2008年12月23日,孙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及机动车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保险公司承保孙某名下车牌号为京GSZ的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2009年1月24日,司机王某驾驶投保车辆与司机刘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京GUM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支队调查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为车牌号为京GUM的车辆支付了车辆修理费3.3万元,并据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车牌号京GUM的车辆与车牌号京GSZ的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均为孙某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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