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保险人的诉讼地位

发布时间:2019-08-18 20:34:15


——山东聊城中院裁定蒋伟诉被告鲍培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申诉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裁判要旨

投保了强制保险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而,受害人可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进行诉讼。但是否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应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案情

2007年5月18日20时20分左右,鲍培法驾驶鲁P/9B901号农用三轮运输车沿山东省聊城市北环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北外环白庄村路段时,与对行的蒋伟驾驶的鲁N/C0150号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原告蒋伟受伤,鲍培法车辆损坏。:蒋伟无证酒后驾车逆向行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鲍培法疏忽大意措施不当且载物超过核定标载质量30%,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07年6月7日,起诉讼,要求鲍培法赔偿医疗费、残疾补助金等共计9.5万余元。

裁判

,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原告无证且酒后驾车逆向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对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鲍培法赔偿原告蒋伟医疗费等共计3万余元。驳回原告蒋伟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2009年3月2日,再审称:在原审中,申请人不知被申请人鲍培法的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鲍培法也未向法庭说明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致使该案未能追加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权益。据此,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的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追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共同被告,判决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再审申请人医疗费8000元、伤残赔偿金5万元,不足的部分,判决被申请人按照过错赔偿40987.63元。

,原审中,申请人没有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现以原审未能追加该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为由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遂裁定驳回了蒋伟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