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到底是“按责论赔”还是“无责赔付”

发布时间:2019-08-02 17:29:15


交强险:过渡期并不完美

从“按责论赔”到“无责赔付”,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立法原则的一次根本性转变,最终延续为法定交强险合同和商业三者险合同之间的原则性冲突,成为交强险实施“过渡期”内一个不可回避的矛盾。

  近日,。车主沈某在7月3日发生撞人事故后,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新施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无责赔偿,但保险公司以双方签订的是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为由,拒绝按交强险无责赔偿。

  自7月1日以来,其他类似的事件在不少地方也或多或少发生,同一起车祸中的两位受害者,若其中一人投保交强险,另一人投保商业三者险,投保交强险的车主未必能够获得赔偿,就是因为其中一方是“按责论赔”,一方是“无责赔付”,因赔付原则的不同,使不少汽车经销商保险代理处工作人员感觉“赔付起来特别麻烦,我们都定不了,得上保险公司定去”,也让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主感觉“心里很不是滋味儿”,更让不少已经承保此险种的财险公司内心犯嘀咕,“最终实施起来,公司到底是盈还是亏,现在心里还没数。”

  众所周知,和原来的商业三者险条款相比,法定的交强险合同条款保障范围更宽,责任更全,并在赔付限额上作了限制,兼顾了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和更大范围的保障,是机动车主必须履行的一项对己对人都有益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而且,即使目前在一些地区出现一个问题,即不少保险公司因营业网点机构未能遍布全国各地导致赔付困难、投保人权益得不到保障,一些身为汽车采购主体的地方政府也提出建议,新成立或中小型财险公司不可能将服务网点延伸到每一个地方,可以先和机构网点健全的大型财险公司建立委托承保协议,代为处理,以此方式来解决问题。

  相比之下,目前的主要矛盾仍然集中于过渡时期新旧责任险条款的赔付原则不相兼容,需要购险车主和承保公司对此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但要真正适应仍然需要一个过程。

  “过渡时期不可能做到很完美。毕竟,一个新方案刚刚开始实施,原有的合同还在延续,两者条款不一致,责任不一致,价格不一致,矛盾不可避免,只有到最后一刻即明年7月1日过渡期结束时,才能够真正实现口径的一致,全部按照统一的新标准来实施。”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兰虹副教授道出一个事实,当初《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后,法律的无过错责任和保险公司“按责论赔”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正由于与法律相配套的保险条例尚未跟进,造成保险公司随时成为被告、赔付率上升、诉讼案剧增的尴尬局面,如今交强险终于出台,其好处在于赔付限额较低,覆盖面更广,责任更全,至于统一口径只是时间的问题。

  至于目前出现的矛盾和摩擦,兰虹建议,对国家管理主体即政府而言,需要考虑为保险机构提供相配套的政策,如税收优惠等杠杆措施,确保保险公司真正做到不盈不亏;,,确保公司经营的规范性,避免出现不遵循条款的一些操作行为;对经营主体即保险公司而言,要预先考虑到条款差异并做好理赔等服务,真正将商业性三者险和法定交强险分成两个系统单独核算,在规范经营中注意控制经营成本;对机动车主而言,需要具备投保意识,理解到过渡期内矛盾不可避免,只有通过最终统一的标准,才有可能为自己赢得更全面的保障。

  但通过类似事件的发生,说明救援基金的重要性更要引起关注,以避免因为一些肇事逃逸事件的发生导致未投保人群或受害一方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补偿。因为,按照目前的游戏规则,首要原则在于,在任何情况下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