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交强险:保费降 保额增
发布时间:2019-08-04 22:24:15
提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事故最高赔偿额增至12.2万元
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介绍,本次调整重点考虑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提高。从交强险保障的针对性而言,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经济负担是各项损失中最大的,也是广大车主和事故受害人承受压力最大的。
从交强险目前的经营结果看,约77%涉及医疗费用的案件和71%涉及物损的案件可在目前的赔偿限额内获得完全的赔偿。但是,一旦出现重大的人身伤亡事故,5万元的死亡伤残限额则显得保障不足。“据初步测算,限额提高到11万元后,将可以使90%以上涉及死亡伤残的事故在限额内得到完全的赔偿。”郭左践说。
郭左践同时也表示,限额并非定得越高就越好。如果限额定得过高,相应保费也会高,而赔案的覆盖率并不能得到有效提高,结果是多数投保人为了极少数赔付占比非常低的大赔案普遍增加保费负担。考虑到医疗、物损两个限额的小幅调整都将会对费率水平产生较大影响,,也适当降低了赔付成本较高的无责财产损失赔偿的限额,由现行400元调低为100元,这样使得整体方案保持了一定的均衡。
无责方理赔手续简化
赔偿限额由400元降为100元
各保险公司从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具体做法是: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全权处理有关交通事故的所有赔偿事宜。
交强险实行“无责赔付”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明确: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责方被保险人要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付。自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实施以来,无责赔付尤其是对财产损失也实行无责赔付就备受争议,现实中“别人撞了我,我没责任反而要赔400元钱”等现象很不合理。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做出修改,规定交通事故发生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新版交强险明确了责任限额方案: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保险公司对其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额为2000元;机动车无责任的情况下,对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额仅为100元。
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部人士介绍,两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中,一方无责一方全责,只涉及车辆损失、不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从车主角度讲,一些无责方车主对于要向全责方支付赔款的方式难以理解,也不愿耗费时间和精力办理保险索赔;而全责方车主的车辆损失,由于有一部分要由无责方赔付,其余部分再由自己的保险公司赔付,其索赔手续也相应增加。“实行由全责方保险公司代赔无责方交强险赔款的快速处理机制,将大大提高交通事故处理速度,降低事故双方保险索赔的复杂程度。”
此外,,提升交强险的理赔效率。
16个车型费率平均下调10%左右
家用汽车保费降为950元/年
在新旧保单的衔接问题上,,对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旧保单,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也就是说,自下月起,旧交强险保单持有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额将自动“切换”为新的12.2万元责任限额。
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介绍,费率浮动办法的实行,已经使交强险实际费率水平有显著的下降,按照该办法,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机动车将按年享受费率优惠,根据2007年交强险事故发生率,考虑每年新车增长量,预计2008年交强险总体费率下浮幅度将达到8%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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