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中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2020-10-24 05:14:15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中如何分配 李勇
交强险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精神损害抚慰金首次被纳入交强险法定赔偿范围。其赔付的标准一直是大家所关心的话题,也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最容易发生争议的地方,其中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赔付问题更是理赔中的盲区。交强险是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已无争议。但由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交强险范围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按序赔偿、比例赔偿或优先赔偿,却又成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新一轮的理赔争点。以下就是笔者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
案例:驾驶员张某在对车辆购买保险时既投保了交强险,又在此基础上投保了1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现张某于08年1月(即交强险新标准实施前)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现在被害人家属要求张某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8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现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16万元,其中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理赔。而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交强险条款的规定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赔偿,遂与保险公司产生较大分歧,。按照目前的理赔程序,应先办理交强险索赔手续,保险公司对于超出保额的事故只能按5万元满额赔付,但并没有列明死亡补偿金与精神抚慰金赔付次序的问题。一般亡人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大多在15万元以上,如果交强险先赔付精神抚慰金则无异议,如果先满额赔付死亡补偿金,对于超出保额的精神抚慰金,在商业保险中却要遭到拒赔,那么这一部分的损失全由被保险人自已买单,对被保险人来说显然有失公平。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
由上述规定可知,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项下的赔偿项目包括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2项。
案件焦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的5万元项下的赔偿项目是否有先后顺序之分?被保险人认为立法没有专门规定,被保险人有选择权利,可将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列入5万元的赔偿项目中,剩余的赔偿项目就分别列入强险剩下的3万元责任限额和15万元的商业第三责任险限额。这样,被保险人就可获得全额赔偿。而保险公司认为,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就已经超出了交强险的5万元限制,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列入交强险的5万元赔偿项目中,而商业第三责任险的条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属免责范围,因此不能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对于上述争议焦点,笔者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至今未有一部法规对其作出解释。实践中对于上述争议焦点也各有判例。
对此笔者认为,可将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列入5万元的赔偿项目中,剩余的赔偿项目就分别列入交强险剩下的3万元责任限额和1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其理由如下:首先,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签订的交强险保险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按其订立的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项下的赔偿项目包括了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2项。"在这条交强险合同条款中,以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所有条款中都没有规定按照某种顺序进行赔偿,可以理解为在所有赔偿项目的顺序是平等的。这就使得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对其中的任何一项赔偿要求进行理赔都具备法律的依据。被保险人可以依合同约定先要求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即使保险公司认为该条款存在理解上的歧义为由拒绝理赔,但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再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按照上述条款规定,对于格式条款发生的争议,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即精神损害可要求第一位赔付。
第三,《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告知被保险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赔原则,而现在要求对精神损害赔偿免责,同样不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笔者也注意到,保险行业协会也出台的交强险理赔,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故保险公司一般并不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或者比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由于该文件只是规范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理赔实务操作的行业指导性文件,系保险行业的内部文件,其并不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作为协会文件,法律效力有限。而条款中的"原则"一词用法与法律法规中的"应""应当"效力而言,说明原则之外还有列外,并不是一定或者必须。作为行业文件,仅仅是对自身行业的一种约束,究其此条而言更可说是一种保护,一种推责,而其最终不能超越或者代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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