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交强险“无责赔付”

发布时间:2019-08-15 14:12:15


发生交通事故,撞人车赔人钱,这在许多车主看来是天经地义的事。但现在有了交强险却不同了,自己的车被别人撞了,即使毫无责任,也要赔给对方400元。眼下,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引起了众多车主的抱怨。

  记者13日获悉,针对交强险“无责赔付”,广东省本周内将启动快速理赔机制,17家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统一行动,一旦发生无责交通事故,将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先行垫付400元的无责赔款,事故双方的车主都不必再为400元的赔款四处奔波了。

  ◆交通事故案例故事一人物:孟小姐“车被撞惨了还得赔人钱”

  “如果不是自己赶上,真还不知道交强险还有无责赔付这种霸王规定,我的车无端被人撞了,反过来我还得赔钱?于法于理都说不通啊。”说到前几天的一场事故,孟小姐就气不打一处来。

  上周一,孟小姐开车经过一座桥时,突然后面一阵猛烈撞击,一辆小轿车对着孟小姐的后车厢就来了个“飞吻”,一场严重的追尾事故发生了。孟小姐下车一看,后尾厢撞烂了,车灯碎片撒了一地。交警现场判定对方负全责,但随后赶来的对方保险公司在查勘了现场后,马上给孟小姐下了一个单子,要求赔偿对方400元,理由是孟小姐“买了交强险”。

  事后,孟小姐将车开到修理厂维修。由于交强险是单独理赔,加上对方多次催要400元的“无责赔付”,孟小姐无奈自行先垫付了修车费用,并配合对方复印各种保单、发票、驾照等,来回奔波帮肇事者办理理赔手续,直到现在,孟小姐的理赔手续还没有最终完成。“明明是对方肇事追尾负全责,我却不停地奔波于4S店、保险公司之间,不仅赔了钱,还要搭上许多时间,其间发生的电话费、交通费谁来支付,想不通。”

  ◆交通事故案例故事二人物:郭先生为300元无责赔付受气受累

  郭先生是交强险无责赔付中另一位无奈之人。今年4月,郭先生在变道时不小心将前面的车撞了一下,交警判定郭先生为全责,对方估损800元,郭先生估损300元,处理事故、修车一切都非常顺利。根据交强险的规定,对方虽然无责,仍要在400元的无责赔付限额内赔付郭先生300元。

  但郭先生打电话给对方,却遭到对方的拒绝:“你撞了我,凭什么还让我赔钱,不赔。”再以后,对方干脆不再接电话。郭先生又到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但没有对方车主的车辆行驶证、身份证、交强险等证件的复印件,保险公司也拒绝支付赔款。最后,在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助下,郭先生才拿到了300元赔款。“算下来真不划算,为了这300元我不仅受了气,还赔上了时间和精力。”

  据记者了解,由于许多车主对于交强险的“无责赔付”都难以接受,致使无论是有责方还是无责方,一旦沾上“无责事故”就怨声载道。而记者从保险公司也了解到,眼下,由于无责方不配合,一些车主又不想为了几百元打官司,最终选择放弃索赔。

  ◆交通事故案例各方说法保险公司:耗费精力不讨好

  中国平安、太平洋产险、华安产险等保险公司理赔部负现责人均坦言,目前,在他们经手的交强险无责赔付案例中,绝大多数车主很难接受没有责任还要赔钱的方式,保险公司夹在中间也耗费了大量的精力。

  有着多年保险查勘定损经验的周先生告诉记者,在处理无责赔案时,经常遇到车主为此大声争吵的情况,保险公司人员还要耐心为他们讲解,有时碰上脾气大的车主,还会把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骂一顿。

  

他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原则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责任的方式,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责任赔偿原则应实行“过错原则”。李滨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也已明确确立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过错赔偿原则进行处理,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无过错赔偿原则。

  “但就目前来看,保险公司对道交法第76条有错误的解读。”购买交强险的无责车辆所有人要按照《交强险条款》中有关无责财产损失的约定,赔偿全责车辆所有人400元,这种观点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一种误解。

  ◆交通事故案例律师刘家辉组织910多位车主要求听证

  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刘家辉是另一位剑指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律师,他认为对于人身伤害的“无过错赔偿”,从人道主义救助的出发点来看是值得认同的。可财产权从法理上讲是平等的,没有强弱之分,没有任何人的财产权可以凌驾于他人财产权之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权应得到平等保护。

  目前,刘家辉正在组织一场全国范围内的交强险征集听证授权委托书活动,得到全国很多车主的支持,据刘家辉律师透露,目前已有910多位车主参与其中,而参加人数仍在不断壮大。

  6月中旬,,正式回应交强险“无责赔付”问题,否认了交强险无责赔付没有法律依据的说法,并对无责赔付的法律依据进行了一一说明。

,交强险条款制定与费率厘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行政法规。“交强险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保险人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规定,直接源于《条例》第21条与第23条的规定。其中,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规定与《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完全一致,而《道交法》第76条关于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责任限额内的赔偿。

  因此,交强险条款关于无责赔付的规定及相应的费率厘定,完全符合《道交法》及《条例》的规定,也不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法定义务与职责。

,交强险制度是一项法定保险制度,在价值追求、制度设计、运作方式上,均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在我国也是处于探索阶段的一种制度安排,不能简单套用一般民事侵权法或商业保险的规定与做法。最后,,如李滨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意见,建议其向相关立法机关反映。

  ◆广东对策本周启动无责赔付快速理赔

  有关交强险400元无责赔付的法律争议仍在继续,但深陷于“无责赔付”繁琐理赔中的广大车主,却是苦不堪言。,为了简化车主的理赔手续,本周内,广东省将启用交强险400元无责赔付的快速理赔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