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交通事故赔偿案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发布时间:2020-01-10 16:43:15
?2003年以来,,由于诸多方面的因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的数量不断上升,执行难度不断加大,矛盾日益突出。现结合我局2003年以来此类执行案件的执行处理情况,分析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不断增大。
??三年以来,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03年21件;2004年32件;2005年33件;今年1-10月份42 件。该类案件占新收执行案件总数的平均比例也呈上升趋势。至2006年10月20日、电脑上显示的未结案件数中,此类案件所占的比例超过20%。据统计, 2004年5月1日止2006年9月,我院民一庭共处理此类案件328件,尚有相当数量此类案件将申请执行。
??(二)执行难度较大。
??虽经多方加大力度,采取多种方法,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效果都不是很理想。三年以来受理的该类执行案件,以法定方式即执行完毕、和解履行完毕以及实体终结的结案数和所占收案数比例均较低。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往往是人身伤残、财产受损或家人在交通事故中亡故,承受着巨大的痛苦,一旦生效判决不能实现,当事人吵闹、,,,。
??(四)委托案件增多。
??受托案件当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2006年以来受理的受托执行案件中,此类案件所占的比重超过50%。委托出去的案件中,此类案件也占相当比例。
??(五)执行标的不断加大。
??2003年以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呈加大趋势。涉及死亡的此类案件,2003年执行标的约10万元;2004年约15万元;2005年约20万元;2006年已超过20万元。
??,有的案件无法执结
??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协调解决不成事故的,受害人随即起诉。判决后,,,但有的案件根本无法执结,矛盾集中,执行压力加大。
??二、 此类案件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事故车辆难以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很多事故车辆被公安机关暂扣或被民庭审理时查封、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事故处理部门。这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相关车辆由于受损严重、存放时间较长等原因,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很难将车辆拍卖或变卖掉,大多是做工作让申请人接受车辆抵债。由于停放时间长导致存车费过高,经常出现无法将事故车提走的情况。有的受托案件,,,极为不便,本省跨市案件必须去处理,外省案件有的也不得不前去处理。
??(二)委托执行案难有效果
??我院管辖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部分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是外地的,受害方许多也是外地的。由于被执行人或财产在外地,依规定此类案件委托执行是个好的方法。但实践中,、盱眙),后统一要求本市各县区内不得委托执行。而本省跨市案件,,执行权转移。跨省案件委托执行,却存在许多问题。。,不给回执,甚至长时间没有音信和结果。,,反映强烈。,请求“协助支持”。有的案件只好违反规定,自行前去执行。
??(三)被执行人难寻
??被执行人难找,是“执行难”具有代表性的一方面,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特别是以公民个人为被执行人的更加难找。此类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大多是外地人,许多被执行人在审理中都不到庭,执行中更是回避、不见踪影。有的案件按照审理中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去查找被执行人,要么被执行人基本情况不清、不准,要么公司注销不见踪影,有的连公安机关也“查不到”车辆和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的有关情况,有的好不容易在偏远省份的山区找到被执行人的住所,仍然是被执行人长年在外,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保险公司款项难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执行中,经常牵涉到与保险公司打交道。
??2005 年《道交法》公布之前,实践中执行交通事故车辆的保险理赔款,一般按被执行人的收入扣留、提取执行。而由于被执行人找不到或不配合,车辆又可异地跨公司投保,进入执行程序查明肇事车辆保险情况非常困难。有的已到事故处理阶段,保险公司仍常以各种理由拒赔。往往要采取处罚措施或强制执行才能解决问题。
??2005 年《道交法》公布后实施前,实际是2005年2月25日到2006年4月1日。这期间,,交强险未实施这期间的空白,统一处理标准,出台了有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2005]3号纪要。依此精神,这一阶段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大多主要以保险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投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保险公司许多在外地,加上保险公司的经济核算相对独立,特别是按事故责任不该赔偿的情况下,抵触情绪比较大。有的地方党、政、公、检、法均不愿配合,甚至阻挠执行。
??《道交法》规定的交强险正式实施后,实际在2006年4月1日后,,其余的部分按保险合同根据责任承担赔偿。执行中,这5万元的三责险基本没什么问题,但更大部分的其余部分保险理赔款的执行,则又回到《道交法》以前的执行老路上去了。虽然最高院有一个(2000)执他字第15号复函,,无正当理由拒绝给付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的,。但该答复所涉及的险种、约束力、可操作性都十分有限。执行保险理赔款较难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善,加上目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的执行标的都较大,仅靠交强险范围的5、6万元,是远远不能解决执行案件赔偿问题,这一矛盾仍然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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