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理赔期限

发布时间:2019-08-06 05:50:15


  核心内容: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延期的,。下面由小编详细介绍。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延期的,。

  交通事故处理有时限

  1.暂扣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延期的,。

  2.责任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应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3.伤残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4.赔偿调解